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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法院认定名为合作投资实为受贿的裁判规则
作为一种新型受贿形式,合作投资型受贿分为两种具体情形:一是请托人代替行为人出资;二是行为人没有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取经营“利润”。由于行为人多以貌似合法正当的途径从请托人处获得钱财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查处困难和认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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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因而责任重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巨大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或者‘是下属干’的为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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